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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

2015-03-16
播报新闻

        李建保代表 海南大学校长

 

        姚建民代表 山西省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马新强代表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当我们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大踏步前行时,不能忘记了创新的初衷——创新是为了改变。只有当科技创新的成果应用于现实生活时,我们才能享受到这些成果带来的好处。科技成果转化难,成了当下科技创新路上的一个障碍。如何越过这个障碍?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记者就此采访了三位代表。

 

        1.科研项目缺乏社会评价

 

        记者: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始终在10%左右的低水平徘徊,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平均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真的那么难吗?

 

        姚建民:科技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低,得从两个方面看。首先,何谓科技成果?统计科技成果转化率时,我们对科技成果的界定不太清晰。有的成果本身是不可能或不适合转化的,笼统计算,得出转化率自然不高。我认为,科技成果应该分为科学类成果和技术类成果。科学类成果主要是科学发现,其成果的表现形式是理论性的文章,不太可能转化成实体产品,论文本身即是一种转化。真正应该转化的是技术类成果,这类成果的转化率如果能达到30%~40%,就很不错了。但现在还没有达到,这就是转化难的另一个原因——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还不够。科技创新的核心是人,人的积极性决定了成果的转化率。1996年,我国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这个比例此后一直未变过。而在具体实施中,很多科技成果的奖励都只有20%,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和驱动不够。

 

        李建保:很多有能力的科研人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和热情去跟经济界、工业界接触,推广自己的科技成果,将其转化成社会和市场需要的产品。一些科研人员做完一个项目后接另一个项目,项目做完后就将其锁进抽屉,缺乏转化成果的愿望。目前,科技人员的学术圈有一定的固化倾向。科研项目从建议、立项、研发到成果验收,缺乏社会第三方的参与。社会对科技界的期待和评价,科技界自身关注不够。科研人员做什么项目、这个项目对现实有何作用、成果能否转化,缺乏社会评价,大都是科技界自己在评价。

 

        2.成果转化的责任要明确

 

        记者:不久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调动了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还强调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您对草案怎么看?

 

        姚建民:草案的修改之处都很有针对性,不过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关键的权益分配问题,草案中提出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不低于20%的转让收入,与以前相比变化不大。我认为,成果发明人或完成人依法享有成果转化权益和分配权,而不是单位给予的“奖励”,他们的权益分割比例应不低于60%,且第一发明人或第一完成人的权益分配比例应不少于发明人或完成人利益权益的60%。成果交易所得在个人、国家、单位之间的合理分割比例为6:2:2较合适。此外,还应更加明确地鼓励科研人员离退休后或离职后继续从事技术成果的转化活动,如允许他们在成果交易后的企业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鼓励和资助他们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三年内保留原单位待遇。

 

        马新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应明确规定,如果科技成果长期不转化,成果所在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科技成果不能束之高阁,成果做出来后不及时转化应用,很快就会失去价值。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来说,很多科技成果属于职务发明,但单位不应该将这些成果放在抽屉里,不积极地去转化。特别是对于部属高校和国家科研机构而言,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成果不转化、不发挥社会效应,就是对国有资产的浪费。成果转化后,国家和个人都应有收益,即使50%甚至70%归个人,国家仍还有一定收益,但如果不转化,对国家和个人都是百分之百的价值流失。因此,政策上既要鼓励科研人员做成果转化,也要对成果所在单位的成果转化率进行考核。

 

        3.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认定

 

  记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对此,您怎么看?

 

        姚建民:科技成果的优劣最终得通过市场来检验和判定,规范其权益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比财政支持更重要。目前,科技成果的认定主要有科学新颖性认定、部门实用性认定、市场认定和专家认定等方式。其中,专家认定的成果所占比例最大,国家大笔的成果转化资金也集中在这个领域,出现虚假成果的问题也最多。优秀成果是不推自广的,那些关系成果、形式成果、实用性不强、效益不明显的成果,是再推也难推广的。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认定,将会是解决成果转化难问题的下一个重大议题。

 

        马新强:2012年,武汉市出台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黄金十条”新政,如规定成果转化收益至少70%归科研团队等,我觉得这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突破,有一定借鉴意义。不过,该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与国家政策还有一些冲突。比如华中科技大学虽然在武汉,但因为是部属高校,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只能享受到教育部和国家层面的分配比例,远达不到武汉当地的70%以上,一些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必须上报教育部等部委审批。建议地方与国家政策做好协调。

   

        李建保:我们要加强对身边科技的关注。建议加大应用性科研的开发和投入,鼓励大家多关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科研内容,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之水。科研的“题目”要来自社会,“答案”要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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